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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20, 2024 6:02:01 GMT
一位父亲出庭到圣伊西德罗第四家事法院,请求获得司法许可,以要求遵守该法院和专家已经建立的沟通制度。 由于担心孩子感染冠状病毒,未成年人的母亲中断了治疗方案。法官古斯塔沃·哈尔比德 (Gustavo Halbide) 博士做出以下裁决:“拒绝为执行有关通讯制度而提出的司法许可授权请求。因此,我理解,出于加强预防和健康作为社区基本利益的目的,拒绝行为者提出的建议是适当的,而最后发布的隔离措施旨在让儿童永久留在家中。家,避免任何类型的转移。” 法官非常仔细地分析了“儿童的最大利益”的范围,在这里我强调了他的裁决中我。 认为重要的一点: “儿童最大利益概念的目标是保证儿童充分有效地享有《儿童权利公约》所承认的所有权利以及儿童的全面发展,即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心理和社会方面儿童权利委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员会,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一般措施的第 5 号一般性意见 [2003],第 12 段;一般性意见关于儿童法的第 12 号 [2009],第 2 段;以及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引文,第 4 段)。 但在实践中,儿童最大利益的评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这样,“未成年人的利益”可以被定义为特定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资产的整体发展和保护所必需的资产集合。 其中,最适合特定历史情况的,要具体分析,因为未成年人纯粹抽象的利益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须排除所有教条性的考虑,只关注每个案例所呈现的特定情况。 在评估和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时,还必须考虑到国家有义务确保为儿童的福祉提供必要的保护和照顾。“保护”和“照顾”这两个术语必须从广义上解释,因为它们的目标不是用有限或消极的公式来表达,而是与保障儿童的发展及其福祉的广泛理想有关(儿童权利委员会,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引文,第 71 段);后者的理解是广义的,包括基本的物质、身体、教育、文化、精神和情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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